114年高雄市勞工局補助辦理-NA19照服職前實習專班
課程資訊
| 課程名稱: |
NA19照服職前實習專班 |
| 主辦機關: |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 訓練計畫: |
114年度補助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 |
| 上課地點: |
- 術科(臨床實習、回覆示教):高雄市仁武區永新三街51號(博正樂齡護理之家)
- 術科(居家實習):高雄市大寮區鳳屏一路472號3樓(社團法人高雄長期照顧人員福利促進協會附設高雄市立長促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 服務機構)、居恩有限公司附設高雄市私立居恩居家長照機構(高雄市楠梓區清豐里芎蕉二街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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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名日期: |
即日起 ~ 114/06/03 16:00 |
| 訓練日期: |
114/06/23 ~ 114/07/04 |
| 上課時間: |
每週一至週五 08:30-17:30上課,實作08:30~17:30上課;術科08:00~18:00(中午休息2小時)。不可遲到或缺課(遲到15分鐘以上即退訓) |
| 訓練時數: |
66小時 |
| 學 分 數 : |
非學分班 |
| 訓練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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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費方式: |
正取者須於114年06月17日10時前完成繳交全額訓練費用 7,800元。(可至郵局劃撥,劃撥帳號42125731,戶名『義守大學』存根聯請寫上姓名後傳真至07-2710381或mail至wutina@isu.edu.tw 吳小姐收。
- 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課程訓練者,應於線上完成全數課後測驗,並提供6個月內之線上學習證明予實習訓練場所,並通過本單位考核,始得參加實作課程及臨床實習課程;並應於網路(線上)學習證明有效期限6個月內完成所有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 受訓對象參加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臨床實習課程,非不可抗力之因素不得請假。
- 依成績考核結果,補助個人訓練費用:
- 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且符合全額補助訓練費用之參訓者資格條件及應附證明文件者,依繳交之個人訓練費用100%補助。(詳情請洽詢訓練單位)。
- 經成績考核及格,取得結業證明書,未具前款所列對象身分者,依繳交之個人訓練費用補助80%,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 經成績考核結果不及格,未取得結業證明書者,依前二款規定之補助標準,補助其1/2。
- 在職勞工參加本計畫之補助金額,納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產業人才投資方案相關計畫補助額度內計算。
補助款轉發時程:本訓練單位接獲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審查通過,撥付補助款項後,於次日起10個工作日內,轉發受補助學員。 |
| 招收人數: |
36人(以失業者為優先,招生人數不滿者,得招收在職者,以5人為原則)。 |
參訓資格
| 學歷: |
不拘 |
| 年齡: |
年滿16歲以上 |
| 其他條件: |
核心課程採網路(線上)訓練者,應於線上完成全數課後測驗,並提供6個月內之線上學習證明予實習訓練場所(本單位),始可報名,並通過本單位考核,始得參加實作課程及臨床實習課程;並應於網路(線上)學習證明有效期限6個月內完成所有實作課程、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及臨床實習課程者,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訓練對象為年滿十六歲以上之失業者、初次就業待業者或具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在職勞工,並於開訓日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 具中華民國國籍。
- 新住民:
- 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 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
- 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其居留之下列對象之一:
- 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 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並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
-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 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含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不得以失業者身分參訓。
- 備註: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說明如下:
- 公司或行(商)號係指公司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申覆(辯)期」、「列入廢止中」等。
- 公司負責人者,包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等。
- 商號負責人者,包含負責人、合夥人。
- 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
- 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 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 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 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 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依民法第549 條及公司法第199 條、第227 條等規定)。
- 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 日間部在學學生者,即非屬「勞動力」範疇之「失業者」,自不符合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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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訓方式
| 甄試地點: |
義守大學推廣教育中心(高雄市前金區五福三路21號7樓) |
| 甄試日期: |
- 筆試:114年06月11日09時30分筆試完成後,進入口試程序 (預訓人數2 倍為原則)
- 口試:114年06月11日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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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試方式: |
- 筆試50%(80 題選擇及2 題簡答試題並分A、B 卷)
試題範圍:照服員單一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題庫
- 口試50%(內容包含學員參訓歷史、近半年求職歷程、訓後生涯規劃及適訓綜合評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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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錄訓說明: |
- 甄試作業分筆試及口試二階段,分數各占百分之五十,筆試加口試總成績達六十分以上,始得錄訓為原則。 另具有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者、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定特定對象、新住民、性侵害被害人或高齡者身分之甄試者,總成績以筆試加口試成績加權百分之三計算,加分之相關身分資格佐證資料,最遲應於甄試當日提出,屆期未依規定提出者,視同放棄加分資格;訓練單位應依筆試、口試成績計算總成績及名次後,依序錄訓,總成績同分者,以筆試成績高者優先錄訓,總成績及筆試成績皆同分者,以口試評量項目配分最高之得分較高者優先錄訓,未參加筆試或口試者,一律不予錄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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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甄試錄取: |
- 錄取名單:於114年06月13日本單位公告欄或網站公佈,錄訓學員將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
- 成績複查:參加甄試人員對於試題若有疑義,應於甄試日結束次日起3個(含)工作日以內提出;對於甄試結果有異議欲申請成績複查或申訴者,應於甄試結果公告日起3個(含)工作日內提出,逾期提出者,得不予受理。參加甄試人員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提供各細項分數、複印答案卷(卡)或評審表,亦不得要求告知試題命製人員及監評人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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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內容
| 課程目標: |
培養照顧服務員能夠正確執行長期照護個案基本生活需求(如餵食,沐浴上下床活動…等)及溝通應變能力,引導照顧服務員能遵守照顧服務倫理,以愛心、服務關懷之精神提供照顧服務,落實「在地人服務在地人」之理念,同時增加長期照護人力,創造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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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方向: |
- 醫院之看護照服員。
- 護理之家之照顧服務員。
- 養護機構之照顧服務員。
- 居家服務之照顧服務員。
- 日照中心之照顧服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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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作課程: |
- 基本生命徵象(1小時):基本生命徵象實際操作
- 急救概念(2小時):急救概念實際操作
- 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2小時):清潔與舒適協助技巧實際操作
- 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1小時):營養膳食與備餐原則實際操作
- 復能及支持自立與輔具運用(2小時):復能及支持自立與輔具運用實際操作
- 回覆示教(18小時):回覆示教技術複習及實際操作
- 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2小時):針對上述課程內容做一整體評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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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習課程: |
- 住宿式長照機構之臨床實習(30小時):
- 基礎身體照顧類
- 生活支持照顧:舖床及更換床單、垃圾分類廢物處理
- 技術性照護:尿管照護、尿套使用、鼻胃管灌食、鼻胃管照護等技術性工作
- 安全保護照顧類:協助輪椅患者上下床、安全照顧
- 預防性照顧類:測量體溫、呼吸、心跳、血壓等
- 活動帶領技術類:方案活動帶領
- 居家服務委託單位之居家實習(8小時):家務及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身體照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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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訓練方式: |
專業實作8小時、回覆示教18小時及綜合討論與課程評量2小時、臨床實習30小時,居家實習8小時。課程期間不可請假(超過15分鐘未進入教室中即視為缺課,本中心即予以退訓處理),始可參加成績考核。 |
其他說明
| 報名繳交資料: |
- 報名參訓切結,如因故未能於報名當日繳交者,最遲應於筆試前繳交。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特定身分者,應附證明文件
- 照片一式1 張
- 其他:以正楷詳細填寫報名表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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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事項: |
- 課程洽詢:07-2169052 吳小姐。
- 本班次為推廣教育非學分班,不授予學位證書。
- 上課地點,備有茶水間,圖書雜誌可借閱。
- 詳細內容請參考下載簡章(如附加檔案)或來電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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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醒
要報名NA19的學員要先到 長期照顧專業人員數位學習平台去上照服員資格的學科課程 共25個單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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